司法特考三等-檢察事務官《內容介紹》
為減少檢察官工作量,加上犯罪型態日新月異,檢察官須對金融犯罪、網路犯罪等「新興」的犯罪手法充分瞭解與掌握,故自89年開始新增了「財經實務」、「偵查實務」、「電子資訊」、「營繕工程」四組檢察事務官的考試項目,至107年這四個類科幾乎年年都穩定招考。
檢察事務官的職責,即是協助檢察官行使職權。主要是針對檢察官偵辦業務繁忙,或檢察官所辦案件複雜,可儘速於偵察時輔助檢察官的專業人員,換言之,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,為檢察官的「助理」。
檢察官的「分身條款」法源,是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2的規定,經由主管機關考試錄用後,各地檢署得增設檢察事務官,視檢察官業務需要分組辦事,經由檢察官指派,代為執行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3所規定的:
1.施搜索、扣押、勘驗、或執行拘提。
2.詢問告訴人、告發人、被告、證人、或鑑定人。
3.協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60條所定實施偵查、提起公訴、實行公訴、協助自訴、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的執行;以及其他法定職務的執行,例如觀察勒戒成果、追討戒毒等費用等。
『偵查實務組』法律人最佳報考類科
只要大學以上畢業即有應考資格。從應考科目(全是法律專業科目)推斷往後的工作內容,不難察覺「偵查實務組」是四組中法律背景最強者。可以預見,當檢察官在處理較棘手的案件,極需與左右手討論案情、擬定起訴書時,第一個想到的,必定是「偵查實務組」的檢察事務官。所以,要稱「偵查實務組」的檢察事務官為「副檢察官」,一點也不為過。從社會地位、薪資福利及高發展性來看,「檢察事務官」更是取得律師證照、考取司法官外,最貼近所學的生涯選擇!
以往偵查實務組與司法官考試日期相同,眾多考生僅能選擇其中一項考試應試。但自103年起考選部已將此二項考試日期分開,準備律師及司法官考試同學可在8月多了一項「司法特考」的考試。「司法特考」雖然設置多項類科,但三等僅有「偵查實務組」不需要多準備其他科目即可應試,對於已經準備了15~16科的律師考生們(尤其選試科目為「智慧財產權法」者),可以多一項擔任公職的好機會,實在值得把握此應試良機!
『財經實務組』商科人最佳報考類科
「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」除了襄助檢察官執行職權外,更重要的任務是協助檢察官調查金融犯罪的案件,因此須同時對法律及商學都有涉獵。
檢視其應考科目,可以發現大部分以會計領域為主,準備過會計師考試或具會計背景者,應對「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」、「中級會計學」、「稅務法規」、「審計學」均已熟悉,只須再準備「刑法及刑事訴訟法」、「銀行實務」等科,即可輕鬆應考!躋身法、商科際整合的公務員不再只是夢想,對會計人來說,是取得會計師證照之外,另一項優質的生涯規劃!
由於本類科橫跨法律及會計兩大領域,工作內容又特別著重金融舞弊之調查與查核證據,因此必須留意會計與法律的科際整合能力!
『電子資訊組』資訊人最佳報考類科
「電子資訊組」被賦予的超級任務是協助檢察官調查網路犯罪的案件,因此須同時對法律及電子資訊都有涉獵。
對正在準備考試的資訊人來說,系統分析、計算機網路、電子學與電路學、程式語言等科與資工所、資管所的考試科目相當類似,應考「電子資訊組」時,只需再加強「刑法及刑事訴訟法」等科,對資訊人來說,不啻為進軍高普考、高科技產業之外,相當Smart的選擇!
有意進軍高普考資訊領域的考生,歷經7月的高普考後,在電子資訊組的相關應考科目上,已經有深厚的專業基礎,不妨順水推舟、一鼓作氣,將此項考試併入計畫中,只要稍稍再多加一點勁,生涯之路就將更為寬廣!
用人機關 |
法務部所屬機關 |
分發職缺所在地區 |
全國各地 |
檢察事務官 |
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,處理下列事務: |
(表格資料來源:司法院、法務部)
類科 |
應考資格 |
考試科目 |
|
共同科目 |
專業科目 |
||
偵查實務組 |
18歲以上 大學以上學歷/不限科系 |
◎1.國文(作文/測驗) |
3.行政法 |
財經實務組 |
3.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|
||
電子資訊組 |
3.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|
註:◎為混合題型、※為測驗題型、未標記為申論題型。
司法三等-檢察事務官-偵查實務組《歷年錄取人數》
年度 |
報考人數 |
到考人數 |
筆試錄取人數 |
筆試錄取率 |
110年 |
1367 |
731 |
64 |
8.76% |
109年 |
950 |
534 |
34 |
6.37% |
108年 |
725 |
422 |
18 |
4.27% |
本考試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,「採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28」,摘錄彙整如下:
等級:三等(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者) | |
俸額 |
26210元 |
專業加給 |
約52935元 |
合計 |
約79145元 |
註:本表僅供參考,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,或請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查詢。 |
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0條有關檢察官工作的規定,檢察官工作內容包括:實施偵查、提起公訴、實行公訴、協助自訴、擔當自訴、指揮刑事裁判的執行及其他法令所規定的職務等七大項,詳細內容說明如下: 實施偵查,謂從事搜索證據,調查犯人之積極行為。而偵查之開始,有時由於檢察官之主動,如因報載,風聞或目擊,有由於被動,如被害人之告訴或一般人之告發檢舉,犯人之自首。而檢察官為便於偵查,復可依檢警聯繫辦法,協調指揮警察人員調察犯罪,並由檢察官依偵查結果,決定對本案起訴或不起訴之處分。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證據,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,應即提起公訴,請求法院對之論罪科刑。 檢察官提起公訴後,以代表國家為原告之身份,與被告在法院實行訴訟之行為。如於審判期日到庭陳述起訴要旨及就事實及法律之辯論。 犯罪之被害人自行提出訴訟於法院為自訴,惟人民因不懂法律或不諳程序,故檢察官得於審判期日到場,對認為與國家、社會法益有重大關係之案件,陳述意見。 自訴人因本身之事由對於自訴案件無法進行訴訟時,法院得通知檢察官擔當自訴。 貫徹國家刑罰權之行使,使檢察官指揮刑事裁判執行之責任。 如選舉期間檢察官之察查工作。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屍體,如有急需作器官移植,恐依法相驗延誤時機,檢察官可到場檢視同意。工作內容說明,檢察官工作知多少?7大重點告訴你!
1.實施偵查:
2.提起公訴:
3.實行公訴:
4.協助自訴:
5.擔當自訴:
6.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:
7.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: